福建省多部门联合发文,印发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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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宣传部门,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水利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气象部门,以及文广新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实验区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门:

省政府领导已批准,现将《福建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管理暂行办法》发送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切实执行。

中共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与福建省安全监管局,以及福建省气象局

福建省旅游主管部门,福建省体育主管部门,福建省通信行业管理机构

2015年8月19日

福建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防止学生溺水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协调,需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各方尽责、部门配合、社会介入、农村地区为重点、共同防控的防范工作体系。要依照“地方负责、分层管理”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逐级明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同级政府统筹下,肩负起防止中小学生溺水,做好相关教育管理工作的任务。

宣传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需引导新闻媒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知识纳入宣传方案,夏季汛期、台风前夕及暑假中,要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此类事件的报道,联合相关单位制作并播放公益广告,强调溺水的危险性及自救方法,并警示家长注意孩子防溺及游泳安全。

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中小学需强化对学龄儿童进行防溺水及游泳安全方面的管理与教育,同时构建安全教育的规范体系。要借助公共安全课程、校园安全平台、校园宣传媒介等途径实施防溺水教育,每年需在雨季、汛期、台风季节以及春秋季开学前后、暑假来临之际,开展专项教育及主题实践活动。学校每年暑假前需向家长发放《致家长信函》,借助家访、家长座谈等途径密切家校互动,提升家长对孩子溺水风险的关注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认知。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春(秋)季远足、集体项目、教学实践或社会体验等活动期间,必须执行预防学生溺水事件发生的相应对策。

(三)公安机关对于出现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应主动参与实施救助,并且迅速配合进行事故查办。同时,要主动联合水利、国土资源单位,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这类违规行为。

(四)住建部门需强化对本地因建筑和市政工程而出现的水塘、积水坑的监管,推动建设方、施工单位及相关公司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迅速填平存在隐患的水体。对于暂时无法填平的,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装置。

(五)水务机关须强化对所属水库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力度,责令相关运营主体布设警示标识。

(六)国土管理部门须主动协作,并推动相关区域针对废弃矿区的凹陷处开展填埋作业,或者布设警示标识,安装防护装置。

(七)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渡运安全。

(八)各级旅游管理机构需要强化对管内景点的安全监管,在涉及水域的地方放置警示牌,同时设置安全提示设施,并且要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九)城市园林管理机构需强化对管界内公园水域及河流的监管,布设警示牌示,同时增强巡查与管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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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需强化对本地公共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周期性地开展安全检测,促使各游泳馆池确保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规章、清洁消毒工作、值班巡查制度以及应急救助预案等各项措施真正执行到位。未获县(市、区)级体育机构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经营性公共游泳场馆,以及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馆,一律禁止营业,检查时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须限期纠正或收回其经营资质。

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以及相关涉水企业,设置危险地带的警示标识,并安装防护设备。

相关文化机构、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单位以及通信单位需与教育单位协同,共同强化针对学生的游泳安全及防溺水公益广告的推广和警示教育,以此促进形成全社会关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良好风气。

气象部门需尽快发布降水监测预报,同时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着力提升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办事处)需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纳入工作范畴,明确监督职责。着力提升本地区中小学生聚集区域的教育引导和治理力度,着重关注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学生脱离校园、留守孩童远离亲长等易发问题的防范,对存在风险的水库等危险地带,务必实现警示标识无死角,安全检查无遗漏,巡查防控不间断。在学生集中迁徙期间,强化渡口现场秩序维护。

(十五)村委会需要强化对本地水域的监管,仔细检查本地的池塘、水库、堤坝、河流湖泊、积水的洼地等存在风险的地方。村集体管理的水洼、池塘等水体以及鱼塘养殖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备,指派专人持续值班;非村集体管理的水域,需迅速通报乡镇政府或相关单位,由其负责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并安排专人看管。同时要增强居民教育,要求家长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义务。

学生家长或者法定监护者承担着防止孩子溺水的主要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对子女的看管任务,并且要更加重视预防青少年溺水以及水上活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承担起本地防止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责任,需要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机制,包括联合会议制度、任务分配制度、风险排查与整改制度、监督指导制度、评估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具体职责分配给相应的工作部门,把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当作当地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评估的关键部分,同时强化日常监管。

第五条 相关部门需周期性召集防溺水专项集会,深入分析雨季、汛期等时段及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洼地等高风险地带,防止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强化对本地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实施排查与修正措施,同时运用有效手段强化各类风险的管控,协助处理管理难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必须依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学生溺水安全事故,须即刻上报,若出现延迟上报或隐瞒不报情形,导致产生严重后果,需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件,需依照《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依法妥善处置。

第八条 学生溺水事件出现后,公安、消防、卫生等接警部门需迅速展开救助行动,当地政府部门要牵头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体育等相关机构,共同推进学生溺水事件的救援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或校园内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刻展开救援行动救助受伤学生,同时迅速告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且要同时向教育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第十条 校外或非教学时段出现学生溺水事件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以及村委会等相关机构需迅速行动,协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同时立即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第三方,必须对受伤学生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学生不幸溺水事件发生时,教育机构及关联组织须迅速查明事件缘由,看护事件现场与相关凭据,同时依照安全事故上报的规范程序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能够就学生意外死亡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多方不同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过程未能成功,那么他们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事故处理完成之后,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需要将事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及其他部门汇报;对于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相关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针对那些在组织领导上存在缺失、未能尽职尽责、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学生溺水事件处置失当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尤其是当这些失职行为导致学生溺水事故频发或引发不安全局面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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