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345号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及相关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5 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二月四日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为了强化对奥林匹克徽记的看管,确保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保持奥林匹克事业的庄严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是五个相套的圆环,旗帜上有五种颜色的横条,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徽记包含特定的图案,会歌是官方指定的歌曲。
第二项包括奥林匹克专有名称,还有奥林匹亚专有名称,同时涵盖奥林匹克运动会专有名称,以及相关简称等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机构的称号、图案、标识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的名称和徽记;第29届奥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字样;第29届奥运会及其简称等标识
第六项包括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载明的其他相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标识。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方,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承办机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分配,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来明确。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的所有者根据本规定对相关标志拥有排他性权利。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持有人授权,任何个人都不准以营利方式,包括可能产生的商业活动,运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包含以以下方式运用奥林匹克标识:
把奥林匹克标识应用在售卖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包装或盛放工具以及交易相关的文件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在广告推广、商业展示、经营性表演等商业场合中,不得运用奥林匹克标识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某些行为会让人误以为行为者与奥林匹克标志持有人存在合作关系或资金援助关系,并且这些行为涉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承担全国奥林匹克标志的监管任务。
省以及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承担本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识的监管任务。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的所有权人需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然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公布。
第八条 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若以营利方式运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与该权利人签署使用许可协议。依照本法规第二条款首项及次项所述奥林匹克标识,需与国际奥委会及其委派或核准的实体签署协议;依据本法规第二条款第三项所述奥林匹克标识,须与中国奥委会签署协议;对于本法规第二条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述奥林匹克标识,若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使用,则应与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签署协议。拥有奥林匹克标志授权的一方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使用许可的书面文件进行登记,此举系法定义务。
根据前述条款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仅能在合同明确的地域界限、规定的时间内运用奥林匹克标识。
第九条 本条例生效之前,那些已经依照法律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允许在原先的范围之内继续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所有者的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随便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就损害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出现争议的,由相关方自行商议处理;假如不愿意商议或者商议没结果,奥林匹克标志所有者或者有关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行政机关在审查中,若确认存在侵权行为,会要求立即终止侵权活动,查封并销毁违法产品和用于生产违法产品或未经授权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识的工具,若有非法收入,将予以没收,同时可根据情况处以不超过非法收入五倍的罚金;若无非法收入,则可处以最高五万元的罚金。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从接到通知开始算起,在十五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如果侵犯权益的人超期没有起诉也不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相关请求的行政监管单位,根据当事人申请,能够就侵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补偿金额展开协商;若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审判机关提起法律程序。
实施以奥林匹克标识为幌子的欺诈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须按照刑法中关于欺诈行为或其他相关罪名的条款,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损害奥林匹克标志专属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督机构能够依照法规进行处置。
执法机构在掌握违法初步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针对可能损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利的行为开展调查,具备以下权限:
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核实与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利被侵害相关的事实,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涉及侵权行为的合约、单据、簿记等文件,搜集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操作,并审阅相关材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利的行为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是否存在相关违法情形,并依法收集证据材料。
查验涉及侵权行为的物件,对于能够确认是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件,实施封存或扣押。
行政监管单位在运用前述权限时,相关方需提供支持、响应,不可对抗、干预。
第十二条 如果进出口商品存在涉嫌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情形,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明确的职权和流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损害奥林匹克标志专属权益的补偿金额,依据权利方因被侵犯所承受的损失,或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攫取的收益来核算,同时涵盖制止侵权活动所付出的合情成本;若权利方的损失或侵权方的收益难以评估,则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授权使用费率进行合理判定。
若商家对售卖的商品是否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界定不明确,只要能证明该商品来源合法并指明供应方,便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在条例规定之外,还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获得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获得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获得保护,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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