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2022)赣02民终171号著作权侵权纠纷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02民终171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
该争议作品是由创作者精选并改造了传统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再搭配合适的色彩,融合而成的富有审美价值的图案。整体布局充分展现了创作者的个人风格,反映了其独特的智力抉择和判断,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作境界,并展现出创新性。
在确定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运用传统图案元素创作的艺术作品是否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时,需全面考虑传统图案元素所占的比重、组合与排列方式、色彩搭配等要素,并着重对比分析两者在细节方面的差异。若涉嫌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传统图案和图案在形态、细节以及布局上与涉案艺术作品存在差异,则应认定两者并不构成本质上的相似。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主张,自己是“绽放(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拥有者,该图案适用于茶杯的设计与装饰。2019年3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了印有该图案的茶具,其售价与销量均颇高,此行为已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包括损失和维权费用在内的共计44.5万元。
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所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上的图案缺乏创新性,未能达到受法律保护的标准。甲公司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而在此前的2018年9月28日,案外的丙公司提交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一款产品花色与甲公司著作权登记的画面完全相同。乙公司销售的产品包括盖碗和杯子,它们的上市时间分别是2018年9月8日和2018年10月9日,这两个日期均早于甲公司所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因此,甲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理应被法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确认,2018年12月24日,江西省版权局对涉案作品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证书上注明作品名为“绽放(图案)”,属于美术类别,作者为卢某,著作权归属甲公司,创作完成于2016年3月1日,作品尚未发表、出版或制作,证书中还附有“绽放”美术作品的图案和该图案所附的盖碗图形,杯身正面装饰有葫芦形状的线条,杯内印有“吉”字图案,而杯子底部、杯盖以及杯托的图案则是由花朵和枝茎元素构成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
2019年3月13日,甲公司的代表在乙公司管理的网络店铺中选购了两种商品。福建省福清市的玉融公证处对购买和接收商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在法庭上,法院现场拆开了公证材料的封存。乙公司确认,这两种商品确实是其网店销售的产品。这两种商品的正面都印有葫芦形状的线条,中间标注着“山音”二字,且装饰图案是由花朵和枝茎元素构成的连续二方装饰。
2021年11月25日,甲公司指派代表,经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的协助,对乙公司所经营的淘宝店铺中涉及的相关页面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成功获得了相应的公证书。这两款商品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2018年10月6日上架。
经调查发现,2018年9月28日,案外的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该设计由李某某负责,专利名称为“陶瓷壶(鸡蛋玲珑)”,其设计主要应用于日常使用的茶具之中。
甲公司在一审中遭遇了诉讼请求被全面否定的结果。该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并坚持了原先的判决。
争议焦点
1、甲公司的“绽放”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2、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著作权。
法院观点
作品的独创性构成了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确认作品表现形式受保护地位的客观标准。耘某公司声称其作品灵感来源于缠枝纹样,并且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相应的作品说明书。根据上述描述以及其在著作权登记时所提交的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涉案作品系设计者通过对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进行精心挑选、巧妙变换,并配以恰当的色彩进行融合,创造出的具有审美价值的图案。尽管设计者的灵感源自传统元素,但整体构图却鲜明地展现了设计者个人的独特风格和个性特征,彰显了设计者独到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能力,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水平,满足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作品独创性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以自愿为基本原则,证书上所注明的作品创作日期和首次公开展示时间,均由当事人自行陈述并由登记机构录入,登记部门对此并不进行深入核实。甲公司仅持有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充分证实其创作完成时间的真实性。他们提交的《作品说明书》系自行编制。在微信朋友圈截图所展示的图案方面,卢某在一审阶段陈述称“绽放”与该图案存在差异。目前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明确判定涉案作品的创作形成时间。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具体日期无法明确界定之际,作品首次对外发布的日期同样可以作为判断作者权利起始点的依据。至于涉案作品的具体发布时间,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明。然而,乙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9月8日和2018年10月6日已经在淘宝店铺销售了被指控侵权的商品,这一时间点早于甲公司作品登记的时间。乙公司致力于陶瓷产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具备开发陶瓷新品的能力及相应的市场需求。在对比双方提供的证据优势时,甲公司提出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因此,乙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因举证不足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其次,“绽放”这一作品以及被指控侵权的陶瓷杯,二者均为陶瓷杯类型,且都运用了相似的图案纹饰,其表现手法极为相似。然而,考虑到这类纹饰与绘画手法在陶瓷领域内是常见的元素和方式,以植物枝茎、花卉图案构成的二方连续装饰带其起源颇为久远,因此,在对比侵权时,对于采用这种纹饰的产品,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细节之处。被指控侵犯版权的产品上所采用的连续装饰图案,其缠枝纹和花朵的样式、形态与“绽放”这一作品中的相应元素存在差异,因此,二者在实质上并不构成相似性。
案例评析
本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一件称作“绽放”的陶瓷装饰图案。原告坚称自己拥有该图案的著作权,并对被告提出指控,称被告在其销售的茶具上采用了与该图案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方面则辩称该图案缺乏独创性,因为它源自传统的缠枝纹样,并且他们产品的上市时间要早于原告作品登记的时间。法院最终裁定,原告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主要依据包括:首先,“绽放”图案虽被认定为具有独特性,但原告未能有效证实其创作和发布时间在被告产品上市之前;其次,经过细致对比,发现被指控侵权的图案与“绽放”图案在纹饰、花朵的样式和形态上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上的相似性。
1、独创性认定(第一重门):传统元素再创作亦可获保护。
法院指出,单纯运用传统纹饰(诸如本例中的盘旋花纹、对称连续图案)并不一定使得作品失去原创性。核心在于设计者是否经过“精心挑选、巧妙变化并搭配适宜色彩融合”的个性化创作步骤。若最终呈现的图案整体布局展现了设计者独到的思维选择、判断以及个性特征,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创新高度和审美价值,便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规定。这向那些以传统元素为基础进行创新设计的创作者发出了明确的保护信号。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自己的作品并非仅仅是传统元素的简单复制,而是融入了个人特色的再创造。
2、关于所有权归属及时间确认(即第二重门槛):确保创作或发表时间的确切证据显得尤为关键。
著作权登记证明的效力是有限的,法院指出,该证书上所标注的创作或发表时间仅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登记机构并未进行深入的核实。仅依靠这一登记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时间的真实性。
创作或发表作品的时效性证明需具备较高标准:必须提供更早期、更具客观性、以及更具说服力的证明材料(诸如创作初稿、设计原始文档、时间戳邮件、在可信赖第三方平台上的首次发布记录、以及可靠的证人陈述等),以确凿证明作品的完成或首次发布的具体时间。
若被告能够证实其产品在原告所宣称的创作完成日期或作品注册日期之前便已对外发售,这一事实将构成对原告所有权主张的极具说服力的反驳依据。法院将对比双方所提供证据的优劣。
因此,在涉及所有权纠纷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涉及先前可能的使用或公之于众时,仅仅依赖作品登记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创作者必须高度重视在创作与发表过程中相关证据的保存。
实质性相似性判断(第三道门槛):对于传统元素作品的侵权判定,其标准更为严格和细致。
对于含有众多公共领域传统要素的创作品,不能仅凭被指控侵权作品同样采用了这些相同或相近的元素(诸如盘绕花纹、对称图案、植物图案等),便草率判断构成侵权行为。
“细节差异”构成了关键性的切入点:法院明确强调,在处理此类侵权案件时,比对工作应当“更加侧重于细节”。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的剖析:
元素的形态与样式需详细描述,包括缠枝的弯曲程度、叶片的轮廓、花朵的构造,并判断其是写实风格还是抽象表现,同时指出其具体的特点。
元素的组合与排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二方连续的单元结构、元素之间的连接与过渡,以及疏密有致的节奏感。
色彩搭配的选择与效果
整体布局与留白处理
证明差异的重要性在于,若能明确展示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在相关细节上与受保护的作品存在明显且非微小的不同,那么它们之间很可能不构成实质上的相似性。
在设计过程中大量引用传统元素时,无论是面临指控他方侵权还是进行自我辩护,都必须细致入微地开展对比分析,挖掘出那些彰显“独特性选择”的关键之处。仅仅笼统地说“非常相似”是毫无意义的。
在此,我们建议:
1、原创设计者(尤其是传统工艺/文创领域)
我们应高度重视创作过程中的证据链条,这包括从最初的构思草图、设计稿,到修改的记录、样品的制作,以及最终的成品。在这些环节中,应尽量保留带有明确时间标记的原始资料,例如纸质手稿、设计软件的原始文件、电子邮件、云存储的记录,以及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同时,应避免仅仅依靠事后补充的《作品说明书》来证明创作过程。
及时且策略性地对外公布:挑选在公开透明且易于追踪的渠道(例如官方社交媒体、专业设计平台、展览会等)展示作品。对外公布是确认你作品首次向公众展示的关键途径,同时也能提供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公布的记录需确保清晰、全面且易于核实。著作权登记作为一种手段,并非万能:进行著作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辅助措施,能够帮助初步确立作品的所有权。然而,必须明确其存在的限制,即注册的时间并不等同于创作或发表的时间。在注册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力求真实和精确,并且需要辅以其他相关证据。
创新应着重于“细节”与“融合”的展现:在运用传统元素时,应致力于通过精心挑选的组合、巧妙的造型变化、巧妙的色彩搭配以及巧妙的空间布局等手段,融入个人独特的创作风格,从而使其与传统图案形成鲜明对比。你的独创性正是通过这些细致的细节选择得以体现。
市场监督与证据维护:一旦察觉到可能存在的侵权举动,应立即采取公证措施进行证据固定(如购置实物、截取网页画面等),这些举措构成了维护权益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证据。
2、产品经营者
设计起源必须明确:无论是自主进行创新还是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务必保存设计全过程的详实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同、支付凭证、设计草图以及沟通记录等,这些资料能够有效证实作品的合法来源以及创作的时间节点。这些证据对于应对潜在的侵权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销售记录必须详实可追溯:需构建一个健全的销售记录体系,保证产品上架及销售的具体时间节点能够被准确查证(例如电商平台的后台数据、独立网站的订单信息、发货证明等)。在涉及时间上的争议时,拥有比对方更早的销售记录将成为我们有力的辩护工具。
在产品设计上追求独特性:在参考传统或时下流行的元素时,特意在细节方面(如线条、形态、色彩过渡、搭配方式)实施差异化设计。即便整体风格相近,明显的细节差别亦能有效地减少侵权风险。
主动应对诉讼,集中关注关键问题:一旦遭遇侵权指控,需立即整理相关证据,并着重从原告在权利归属(时间)方面的证据不足以及被指控产品在具体细节上并未构成实质性相同这两方面展开反驳。
3、维权方
筑牢权益根基: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必须对自己的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布日期的证据进行详尽且可信的评估。若仅凭登记证明及个人陈述文件,面临的风险将非常巨大。务必努力搜寻更早时期的客观性证据。
对侵权行为进行细致入微的对比分析:可聘请专家或亲自对受权作品与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逐像素、细致的对比研究。识别并分析两者在具体构成要素、排列组合、色彩搭配、整体风格等方面的相似与差异。切勿仅凭直观印象判断侵权,特别是在涉及传统元素的情况下。
对赔偿要求的合理预测:在估算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时,需确立初步的依据(例如侵权者的销售量、合理的利润、实际维权支出的凭证等),以防主张过高且缺乏依据,从而对法官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面对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当被告方的产品投放市场较早,或者双方的设计都极大程度地依赖于传统元素,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务必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案例生动地描绘了在处理包含传统元素的艺术作品著作权争议时,各方必须逾越的“三道关卡”:首先是独创性“关卡”,其次是权属或时间证明“关卡”,最后是实质性相似性“关卡”。每一道关卡都对证据搜集和论点阐述提出了严格的标准。此案例向创作者昭示:需重视细节中蕴含的智慧;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经营的基础在于详尽的记录;同时,警示维权者:诉讼结果的得失取决于确凿的证据。在传承与创新的征途中,明确界定权利界限,尊重智力成果,是产业持续繁荣的根基。这起在“瓷都”景德镇发生的案例,其启示价值不仅超越了地域和行业的局限。